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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4-25 关注 

 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对众创空间采取认定和评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符合认定条件的,授予“通州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有专门服务团队及建设运营主体,在通州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有开展创业教育辅导活动;

  (三)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能提供免费或超低价工位;

  (四)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五)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

  (六)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及时对超期在孵团队进行清退。

  第五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二)区科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地考核;

  (三)材料审核;

  (四)评审;

  (五)公示;

  (六)授牌。

  第六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100个;

  (二)在年度考核期内,孵化成功的创业团队达10个(含)以上,且其中80%以上注册在通州区辖内;

  (三)实际参与的专兼职导师人数达15人(含)以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创业辅导原始记录(文字、音频、视频);

  (四)在孵及毕业团队本年度累计获得的投资资金达2000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 被评定为通州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区科委将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区科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