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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4-10 关注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丰台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区范围内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并与各类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同时鼓励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技术等高端产业领域,建设专业性平台。通过与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及程序

  第三条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本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运营实体均在丰台区域内。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拥有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

  (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设施;

  (三)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众创空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对提出申请的运营主体进行书面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查,形成众创空间资格审查意见。经研究通过的,授予丰台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七条 区科委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如众创空间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予以认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