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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已废止)

发表于:2015-08-12 关注 

  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怀柔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额度随专利授权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专利授权的权利人及专利转化项目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支持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组织对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申报的评审。

  第六条 申报专利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应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三)专利授权资助金对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且满足资助对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申请专利转化资助的项目应为5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属明确,无侵权纠纷,且进行了成功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转化模式包括专利自主转化、专利授权许可、专利转让;

  (五)属于市、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专利转化项目;属于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专利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七条 经审核,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人上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

  (二)申请人上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国,每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5000元。

  (三)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对发明专利成功转化项目,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做好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以及专利转化项目的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专利授权及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请集中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条 资助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