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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1-10 关注  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指为实现怀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怀柔区科技发展规划,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支持在怀柔地区注册并经营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区科委审定,由怀柔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拨付的怀柔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项目经费由区科委管理,其中区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项目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坚持科学立项、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的原则。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建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批复年度区科技经费预算;

  (二)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四)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进度拨付区科技经费。

  第六条 区科委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论证;

  (三)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四)根据区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任务书》进度拨付区科技经费;

  (五)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按照项目有关匹配经费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

  (五)及时向区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区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区科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持标准及自筹经费要求

  第八条 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区科技经费支持不超过100万元,自筹经费与区科技经费比例为2:1;一般项目区科技经费支持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自筹经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四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区科技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并报送区科委审核。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预算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第十三条 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一)设备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区科技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使用区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总额50%。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一)区科委根据论证意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区科技经费预算,将区科技经费预算纳入年度经费总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二) 区科技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分两次拨付。《任务书》签订后拨付批复预算总额的8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经费。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项目经费核算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经费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三)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区科技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区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区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区科委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题)时向区科委备案。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决算

  (一)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区科委提交项目的上一年度的《年度经费决算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项目的《总经费决算表》。

  (二)由区科委牵头统一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将项目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区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评估报告签署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三)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区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重新安排科技项目。

  (四)项目因故中止,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区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科委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对项目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区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用区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区科技经费或追回。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经费;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未获区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自筹经费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未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怀科[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