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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发表于:2019-03-20 关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便于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范软件检测机构行为,做好我市软件产品备案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证明材料业务的软件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软件检测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以下简称“认可”)及管理,并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承担检测报告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可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两年进行一次认可。

  第五条 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申请的软件检测机构须承诺符合认可条件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申请材料直接进行认可。

  第六条 申请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的非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且从事软件检测业务满两年;

  (二)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含软件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且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在有效期内;

  (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用例库,具备专业测试工程师队伍;

  (五)使用正版软件和测试工具;

  (六)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投诉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二)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管,按要求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三)对符合检测条件的软件产品样品,软件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检测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标准格式的检测报告;

  (四)按月提交检测报告的备案材料及汇总信息;

  (五)提交软件检测情况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可资格:

  (一)未按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二)未按要求对检测机构信息进行备案;

  (三)检测报告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可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可,并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拒绝接受监管,或不配合监管工作;

  (二)备案检测业务转包;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

  (五)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市经信委发〔201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