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办法

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办法

发表于:2015-04-01 关注 

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和《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在朝阳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单位负责或参加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和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技术标准资助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 技术标准资助额度为:

  (一)负责国际标准制定,资助额最高30万元;

  (二)负责国家标准制定,资助额最高20万元;

  (三)负责行业标准制定,资助额最高10万元;

  (四)负责地方标准制定,资助额最高5万元;

  (五)负责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负责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六)参加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加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为不高于负责同类标准制定和负责同类标准修订资助额度的30%;

  (七)同一单位获得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标准文本;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三至四月受理上年度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资助申请并进行初审,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会同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受理的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共同决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金拨付到获得资助的各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二)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第一起草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的系列标准,且该系列标准中已有标准获得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的标准;

  (四)该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经获得朝阳区财政经费支持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重点资助:

  (一)技术标准的实施能给区域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三)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负责或参加制(修)订的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助金后,应专款专用,资助金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技术研发等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和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暂行办法》(朝质监〔201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