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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加快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通州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8〕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州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的财政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与核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对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新建或规范提升的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网点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政府成本价回购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为提升全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或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政策研究、网点调查与核实、规划编制、便民商业网点电子地图制作及网点更新、政策宣传培训、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可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八条 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每年公布的项目征集通知或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内容和标准,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网点建设或规范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2018年按如下标准,以后每年根据市商务委政策动态调整。
1.对新建网点(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或者网点备案日期为上年11月1日后至当年10月31日),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序号 | 类别 | 获得市商务委 资金补助的项目, 市区合计补贴比例 | 未获得市商务委资金补助的项目, 区级补贴比例 | 单个网点 区级补贴 限额 | 选址原则上 符合以下条件 |
1 | 蔬菜零售网点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70%,租金最高限价的70%,补贴3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3年。 | 100万 | 2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连锁蔬菜零售网点。 |
2 | 便民早餐网点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6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2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2年。 | 50万 | 2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同类连锁早餐网点。 |
3 | 便利店网点 | 搭载蔬菜零售、早餐和便民日用品的网点,补贴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6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2年。 不搭载的,区级不予补贴。 | 搭载蔬菜零售、早餐和便民日用品的网点,补贴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2年。不搭载的,补贴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30%,租金最高限价的30%,补贴1年。 | 30万 | 2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连锁便利店。 |
4 | 社区超市网点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6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1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租金最高限价的50%,补贴1年。 | 60万 | 5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连锁社区超市。 |
5 | 末端配送(快递)网点 | 获得市级补贴的, 区级不予补贴。 | 按不超过除租金外其他实际投资的50%予以补贴;智能存取快递柜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40%且每个不超过1万元补贴。 | 网点 10万 智能柜每个1万 | 5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快递网点;同一小区内,无其他智能快递柜。 |
6 | 社区E中心网点 | 获得市级补贴的, 区级不予补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50%,租金最高限价的40%,补贴1年。 | 30万 | 5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社区E中心网点。 |
序号 | 类别 | 获得市商务委 资金补助的项目, 市区合计补贴比例 | 未获得市商务委资金补助的项目, 区级补贴比例 | 单个网点 区级补贴 限额 | 选址原则上 符合以下条件 |
7 | 家政服务网点 | 获得市级补贴的, 区级不予补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40%,租金最高限价的40%,补贴1年。 | 15万 | 10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家政服务网点。 |
8 | 洗染门店、洗衣代收网点 | 获得市级补贴的, 区级不予补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40%,租金最高限价的40%,补贴1年。 | 20万 | 10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洗染门店。 |
9 | 理发网点 | 获得市级补贴的, 区级不予补贴。 | 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投资的40%,租金最高限价的40%,补贴1年。 | 20万 | 1000米可达范围内无其他连锁理发门店。 |
2.对规范提升网点(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上年11月1日之前,但之后有设备购置或者装修费用支出),获得市商务委补助资金的,区级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市级补助资金的40%予以补贴。未获得市商务委补助资金的,区级资金原则上不予补贴。
第九条 强化网点管理、价格引导和应急保障,提高市场应急供应和调控能力。
根据实际可以对以下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1.为规范连锁网点建设和管理发生的合理费用;
2.为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发生的费用;
3.坚持平价销售,平抑市场价格,引导区域价格合理形成,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的。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扶持企业应在本区注册或符合北京市“一区一照”连锁企业政策的,在本区明确一家门店为本区总店。
2.无违法违规记录,所建网点纳入乡镇、街道生活性服务业网点统计台账。
3.申报主体原则上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质量”,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5家以上或在通州开设3家以上的直营门店或网点(含新建网点数量)。
4. 新建或规范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网点,应符合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1.区商务委每年根据市商务委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或申报指南,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2.各企业向区商务委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3.根据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1.区商务委根据各企业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优先向市商务委申报市级项目资金支持。
2.由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结合市商务委项目资金评审进度,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的项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区商务委将在区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商务通州”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经第三方评审通过的项目,区商务委联合属地进行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用于支持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由区商务委向区生活性服务业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上报书面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1.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各资金使用单位须接受区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区财政有权追回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实施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符合本办法中两项及两项以上资金扶持政策的经营主体,只可选择一项申报。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