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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政策兑现——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量: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12/2024-05-07
  • 项目类型 :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公共/示范平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对于首次认定或新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10万元(首次认定与新迁入不重复支持)。

  对于非首次认定且在本区内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非首次认定但在区外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纳入我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税收实现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区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区外迁入企业需要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其他要求如下:

  (1)对于申报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在我区获得证书(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新迁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完成迁入本区所涉及的注册手续办理,且在迁入我区前从未在我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纳税手续办理完成不得晚于2024年5月10日,涉及高新技术证书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须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3)对于已获得2022年、2023年新迁入国高新企业奖励资金的,涉及高新技术证书已过期或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4)对于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在2023年度内首次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2023年度全口径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较2022年度实现增长;

  4.须在税务部门完成2023年度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但未进行申报的不予支持;

  5.已填报2023年度火炬统计年报或中关村园区统计年报,已填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申报材料

  1.申报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1);

  2.申报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2);

  3.申报首次成为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3);

  4.兑现已获得2022年、2023年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4)。


申报时间

  5月7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