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1 收藏
一、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一)鼓励企业在区内新建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场地、设备、人员、建设运营等情况,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区内联合新建研发机构,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资金支持。
二、研发机构认定项目
(一)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二)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市级研发机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资金支持。
(四)本条款与《办法》第五条不重复享受。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资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在我区实施且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标的额20%的支持,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技术后续研发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资金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区内办公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按引进项目标的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一、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研发机构开始建设日期处于2023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期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北京市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及其他已建成研发机构的改建、改扩建;
6.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北京市和石景山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应以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业务;
7.研发机构在石景山区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含)以上;
8.研发机构建设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超过50%;
9.研发机构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8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10.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承担政府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
11.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分段核定: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含)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含)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以上至2亿(含)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以上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12.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符合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创新性较强、产品(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2.项目为在实施项目,项目开始时间:2023年7月1日及以后;项目完成时间: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大项目于2025年6月31日前完成;
3.项目研发的成果应用到相关领域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优先支持;
4.同一申报主体仅可申报一个项目。
二、研发机构认定项目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认定范围:
(1)国家级研发机构: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等;
(2)市级研发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等;北京市经信局认定的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6.新获得认定的研发机构时间应在2023年内(有认定年度批次的以2023年认定年度为准,无认定年度批次的以公示时间为准),且获得认定的研发机构实体需位于石景山区;
7.新迁入的研发机构无认定时间限制,要求在2023年内完成迁入我区所涉及的所有工商、纳税等手续办理,同时要求研发机构实体一并迁入石景山区。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符合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创新性较强、产品(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2.项目为在实施项目,项目开始时间: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完成时间: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大项目于2025年6月31日前完成;
3.项目研发的成果应用到相关领域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优先支持;
4.同一申报主体仅可申报一个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资金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且拥有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或新技术新产品证明;
4.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5.项目应有明确的转化模式,有成熟的转化产品,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高校、科研院所(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与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通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完成人实施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包括在本系统、集团内的转化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7.企业于2021年1月1日之后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并实施,且2023年度该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资金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引进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高校、科研院所(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4.为我区引进项目标的额2023年累计达到100万以上。
一、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1.新建研发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1);
2.新建研发机构预算构成汇总表(附件1-2);
3.新建研发机构已完成投资明细表(附件1-3);
4.石景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研发机构建设项目)(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附件1-4);
5.石景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计划及概算(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附件1-5);
6.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扫描件;
7.申报单位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含2021年、2022年、2023年三年数据);
8.申报单位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及成果、奖项证书扫描件;
9.上一季度科研人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本科(含本科)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明扫描件(注:应按要求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
10.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扫描件;
11.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购买设备原值大额发票扫描件;
注:清单应列出设备原值、产权属性及所有权人,并注明仪器设备总原值,便于对申报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条件进行审察。
12.项目立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文件、内部会议决策文件等;
13.新建研发机构已投入资金记账凭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14.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包括下设企业)与企业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供双方确认的项目申请同意书和共同建设协议,要求协议中明确双方对场地、设备、人员、资金、成果等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15.项目建议立项理由(200字以内);
16.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1-6);
17.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附件1-7)。
二、研发机构认定项目
1.石景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研发机构认定项目)(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附件2-1);
2.石景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计划及概算(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附件2-2);
3.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扫描件;
4.申请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认定全套申报材料电子版;
5.获得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批复、挂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6.项目建议立项理由(200字以内);
7.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2-3);
8.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附件2-4)。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资金
1.知识产权或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且已完成认定登记(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资金申报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3-1);
4.科技成果转化销售收入明细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3-2),以及相关佐证资料(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许可证、第三方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等;销售合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记账凭证、税务发票、收款凭证;
5.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3-3);
6.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3-4)。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资金
1.2023年1月1日至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证明或协议(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2.申报单位与一方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引进科技成果项目落地的有效资料(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3.申报单位从事科技服务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1)提供至少3份2021年1月1日至今相关科技服务业绩证明资料,如服务合同或交易一方开具的有效证明;
(2)提供至少5位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务资质证明(包括人员简介、资质证明等),及本年度社保缴纳证明;
4.石景山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资金申报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4-1);
5.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4-2);
6.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附件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