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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大兴区促进商务领域发展项目——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07/2024-03-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支持方向1

  通过综合评定,择优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改造升级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方向2

  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关于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申报指南》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可给予农贸市场(菜市场)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支持方向3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经审核择优对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方向4

  经综合评定,择优对满足申报条件的商业主体2023年度举办的消费季主题消费活动、首发首秀活动投入(包含搭建费用、宣传费用、物料设计及购置费用等方面)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1.对举办的首发首秀活动,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一主体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举办的消费季主题消费活动,按照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一主体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五、支持方向5

  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存量小微商业企业和新设立商业企业入统,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向1

  1.传统商场、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2.特色街区应有统一运营主体,消费主题特色突出,商业业态比例不低于60%,夜间消费市场活跃,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3.门店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主力门店、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领域品牌门店等,单店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4.传统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申报项目改造升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品牌门店改造升级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项目改造升级方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灯光亮化改造、数字化改造等方面的优化提升;

  6.升级改造后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指标表现良好;

  7.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


  二、支持方向2

  (1)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农产品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菜市场),营业执照需为市场照,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证照齐全,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的改造升级方向:符合《大兴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升级改造2.0市场和3.0市场标准》(详见附件6-4)相关要求,实现标准化、品质化、智慧化、场景化。

  (3)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3年度(含)以后。


  三、支持方向3

  1.申报主体在大兴区培育发展壮大,注册满3年以上,在大兴区已设立门店,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大兴区新设旗舰店,旗舰店经营满1年,且经营规模、产品丰富度、业态创新性、场景智慧化水平需超过本区内已设立门店;

  2.申报主体开设店面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和支付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

  3.旗舰店运营情况良好,零售领域旗舰店申报当年店面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餐饮领域旗舰店申报当年店面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支持方向4

  1.申报主体经营形态是商业综合体的,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经营业态应包含零售、餐饮、文娱等三种或三种以上业态;

  2.申报主体经营形态是商业街区的,具有统一运营主体,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7万平方米,经营业态应包含零售、餐饮、文娱等三种或三种以上业态;

  3.申报主体属于其他商贸流通企业的,2023年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上,且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大兴区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

  4.申报主体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大兴辖区内举办市区两级消费季主题消费活动、大型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等,且举办活动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客流集聚效应。


  五、支持方向5

  1.申报主体应为批发、零售、住宿(住宿中的餐饮业)、餐饮等行业领域的商业企业;

  2.申报存量小微商业企业纳统升规政策的,申报当年(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纳统标准,于次年升级为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且申报当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大兴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

  3.申报新设立企业纳统政策的,于申报当年(2023年)在大兴区注册成立,且2023年达到入统标准并入统。


申报材料

  一、支持方向1

  1.《大兴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下载报告或截图);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传统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门店等不同类型申报项目面积证明材料;

  7.项目改造升级方案或设计施工方案或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6-2)及相关票据、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9.项目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等资料;

  10.信用承诺书(附件6-3)

  11.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机构)公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


  二、支持方向2

  (1)大兴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附件6-5)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6-2);

  (4)项目申报主体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项目已发生费用对应票据及凭证等复印件,发票需同时提供查验真伪的网站截图;

  (5)项目改造升级实施方案、项目专业蓝图纸质版、CAD电子版(dwg格式),产生的广联达结算书excel版、前后对比照片(包含门头、内部环境等,特别是涉及重大资金投入的部分)等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招标图纸、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结算书、竣工验收文件、索赔资料及签认单、调整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等。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广联达版预算)、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如实施监理,需提供监理单位项目投资控制报告及相关文件,监理月报等;涉及其他费用的,如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提供相关合同;涉及隐蔽项目的结算项目,应当提供影像资料;如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专项预算批复文件的,应提供;如有需要,请提供原建筑物竣工图。

  (7)《信用承诺书》(附件6-3)


  三、支持方向3

  1.《大兴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下载报告或截图);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报企业开设大兴首店/旗舰店信息表》(附件6-6);

  7.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6-2)及相关票据、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8.旗舰店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统计销售额报表、财务报表、发票复印件);

  9.大兴旗舰店高品质环境和服务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媒体导报等),品牌影响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情况、知名榜单上榜情况、媒体导报宣传等);

  10.《信用承诺书》(附件6-3);

  11.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机构)公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


  四、支持方向4

  1.《大兴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下载报告或截图);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报主体经营形态是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提供经营面积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属于其他商贸流通企业的,提供2022年和2023年商品零售额、2023年企业销售额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发票等);

  7.大兴区促消费活动、首发首秀活动资金项目明细表(附件6-7);

  8.首发首秀活动证明材料(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首发首秀活动证明,或品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公众号发布的首发首秀活动新闻报道截图等);

  9.消费活动现场照片、活动宣传及取得成效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信用承诺书》(附件6-3);

  11.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机构)公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


  五、支持方向5

  1.《大兴区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简介;

  4.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下载报告或截图);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报企业商品零售额月度表(附件6-8);

  7.申报存量企业入统升规政策的,提供入统当年和前一年商品零售额证明材料(统计销售额报表);

  8.申报新设立企业入统政策的,提供入统当年商品零售额证明材料(统计销售额报表);

  9.《信用承诺书》(附件6-3);

  10.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机构)公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


申报时间

  3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