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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01/2024-03-22
  • 项目类型 :
      生物医药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第一条 支持重大成果和创新资源落地。

  1.对于在医药健康产业领域预期有重大突破、拥有国际水平领军人才团队、具备引入国际领先水平技术和品种、拥有一定规模投资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落地后,可以按项目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实际投资总额的30%分阶段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亿元。

  2.对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等各类功能性用房的,按照上年度实缴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所在区域房租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新药器械创新研发。

  3.对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4.对二类化学药、二类生物制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800万元、18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取得注册证书。

  6.对三年内获得的药品注册批件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国家一类新药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金支持,国家二类新药每个批件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其他类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7.对于治疗重大疾病的首仿药(化药和生物制品),三年内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

  8.对三年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于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三年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每个许可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10.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11.对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予以支持,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12.鼓励生物医药销售平台型企业承担创新产品的销售,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13.支持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全产业链的应用项目。支持数字健康未来趋势性项目,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包括创新研发数字加速、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字转型等。支持“互联网+医疗”,覆盖线上咨询、远程医疗、线上药房、互联网医院、临床信息采集数字化的应用等项目。支持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包括AI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精准微创手术机器人、可吸收溶解生物材料、3D打印与仿生、再生、创生组织修复的生物医用材料等。


  第六条 支持企业成长发展。

  14.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医药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医药企业,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3‰给予资金支持。

  15.对上年度获国家、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1:1、1:0.5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专项支持的企业年度最高配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市级专项支持的企业年度最高配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6.对单品种产品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17.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物类似药评价,对通过评价且进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资质认证。

  18.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直接注册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9.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和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支持。对取得GLP认证项目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GCP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予以额外50万元支持;每家单位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金融投资支撑。

  2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主要投入医药健康产业领域。专项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参股。专项基金主要引进和扶持生物医药创新项目研发,生物医药初创型企业及高成长企业和重点项目。

  22.鼓励社会资本等参与投资,对投资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项目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可提供不超过基金规模30%比例的引导基金支持。

  23.对上年度贷款或融资租赁项目300万元(含)以上的医药企业,按照不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24.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发展,对提供药物筛选、药物合成、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实验动物服务、新药临床研究注册申报服务、上市后临床研究服务、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医药知识产权交易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2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三年。

  25.支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相关机构协同合作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建设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6.支持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基地内离岸创新中心引入国际项目和人才团队。



具体申报条件

  第一条 支持重大成果和创新资源落地。

  1.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按照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实际投资总额的3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支持10%,每年最多不超过1亿元。


  2.房租补贴

  租赁面积不少于500平米。支持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落地超过5年,可在创办企业认定年份起5年内申报。


  第二条 支持新药器械创新研发。

  一类新药:完成不同阶段临床试验


  4.二类新药:完成不同阶段临床试验


  5.三类器械:完成不同阶段临床试验


  第三条 支持取得注册证书。

  6.药品产业化:与第7款不重复支持。


  7.首仿药产业化:与第6款不重复支持。


  8.医疗器械产业化:与第9款不重复支持。


  9.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化:与第8款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10.委托生产:委托大兴区内企业生产


  11.承担生产:无


  12.承担销售:与第14和16款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13.交叉融合项目落地:无


  第六条 支持企业成长发展。

  14.主营业务收入:与第12和16款不重复支持。


  15.配比支持:国家级为科技部、发改委和工信部项目,北京市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局项目。


  16.单品种产值突破:与第12和14款不重复支持。


  17.评价进集中采购:上年度中选集中采购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资质认证。

  18.国际认证1:一个产品获得多项认证,按一项认定。


  19.国际认证2:无


  20.国际认证3:无


  第八条 强化金融投资支撑。

  贷款贴息:不含购房贷款。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落地超过5年,可在创办企业认定年份起5年内申报。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24.平台服务收入:无


  25.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近三年落地建设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26.支持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基地内离岸创新中心引入国际项目和人才团队。



申报材料

  第一条 支持重大成果和创新资源落地。

  1.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项目落地大兴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4)重大突破、领军团队、国际领先、投资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

  (5)近三年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费用和相关发票清单;

  (6)承诺书。


  2.房租补贴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支付证明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4)“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称号认定和创办企业时间证明材料;

  (5)承诺书。


  第二条 支持新药器械创新研发。

  3.一类新药: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的临床批件及临床试验方案;

  (4)上年度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不同阶段临床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5)完成Ⅰ临床试验需提供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或资金支出证明材料;

  (6)承诺书。


  4.二类新药: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的临床批件及临床试验方案;

  (4)上年度出具的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不同阶段临床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5)完成Ⅰ临床试验需提供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或资金支出证明材料;

  (6)承诺书。


  5.三类器械: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的临床批件及临床试验方案;

  (4)上年度出具完成临床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5)承诺书。


  第三条 支持取得注册证书。

  6.药品产业化: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获得的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4)在大兴区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回款证明等);

  (5)承诺书。


  7.首仿药产业化: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获得的首仿药(化药和生物制品)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

  (4)在大兴区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回款证明等);

  (5)承诺书。


  8.医疗器械产业化: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获得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4)在大兴区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回款证明等);

  (5)承诺书。


  9.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化: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4)在大兴区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回款证明等);

  (5)承诺书。


  第四条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10.委托生产: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证明材料;

  (4)与大兴区内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企业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5)按照委托生产合同,上年度支付生产方实际资金发票、支付证明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6)承诺书。


  11.承担生产: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证明材料;

  (4)签订的承担生产合作协议复印件;

  (5)上年度因承担生产实际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费用清单和相关发票证明材料;

  (6)承诺书。


  12.承担销售: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创新产品等证明材料;

  (4)上年度承担区内企业销售实际交易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5)承诺书。


  第五条 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13.交叉融合项目落地: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成果证明。如发明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注册证书等;

  (4)项目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

  (5)上年度实际(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费用清单和相关发票等证明材料;

  (6)承诺书。


  第六条 支持企业成长发展。

  14.主营业务收入: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承诺书。


  15.配比支持: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获得国家或市级专项任务书复印件;

  (4)上年度国家或市级资金批复和到账证明材料;

  (5)未获得区级相关部门资金支持承诺书;

  (6)承诺书。


  16.单品种产值突破: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单品产值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承诺书。


  17.评价进集中采购: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过评价且上年度进入集采目录证明材料;

  (4)承诺书。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资质认证。

  18.国际认证1: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获得国际权威认证证明材料;

  (4)承诺书。


  19.国际认证2: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首次获得国际权威认证证明材料;

  (4)实际认证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支出证明等材料;

  (5)承诺书。


  20.国际认证3: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获得GLP认证证明材料;

  (4)上年度获得GCP认证,提供近三年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上年度首次取得CNAS认证,提供近三年购买与认证相关设备专项审计报告,设备清单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6)上年度首次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提供近三年购买与认定相关设备专项审计报告,设备清单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7)承诺书。


  第八条 强化金融投资支撑。

  贷款贴息: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按贷款总额、利率、利息、用途、使用期限、到账时间列出清单表;提供上年度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本金到账证明、支付利息凭证等证明材料;

  (4)未获得市级或区级其他部门支持承诺书;

  (5)“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称号认定和创办企业时间证明材料;

  (6)承诺书。


  第九条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24.平台服务收入: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业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等证明材料,包括协议、服务收入等;

  (4)上一年度实际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平台服务企业清单及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6)承诺书。


  25.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1)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落地建设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提供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4)上年度项目实际投资(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资费用清单和相关发票证明材料;

  (5)承诺书。



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