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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昌平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量: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1-29/2024-03-08
  • 项目类型 :
      智能制造,金融补贴,公共/示范平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贷款贴息

具体扶持方式

  本实施指南拟对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制造业集聚发展和支持制造业生态建设四大方面10个重点方向进行支持。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方向1 鼓励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2023年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资质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2023年新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2023年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等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2023年新获批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等资质的企业,新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①)

  方向2 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对2023年度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合作项目且创新项目合同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发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详见附件②)

  方向3 鼓励技术产品创新。对2023年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详见附件③)

  (二)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

  方向4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2023年开展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申报主体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等认证和称号,或项目实施后产品能耗等指标达到相关标准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1000万元。(详见附件④)

  方向5 支持重点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获得市级贴息支持,再给予市级贴息额度的50%支持,市、区两级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见附件⑤)

  方向6 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示范。支持工业企业示范应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设计软件、工业互联网等创新技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详见附件⑥)

  (三)支持制造业集聚发展

  方向7 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链主企业2023年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中小企业加工,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3%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见附件⑦)

  方向8 支持数字化装备与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引入的数字化装备与机器人企业,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连续三年给予租赁面积对应租金50%的房租补贴支持,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及关键零部件等新建项目,按总投资额(土地和基建设施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详见附件⑧)

  (四)支持制造业生态建设

  方向9 鼓励企业实施装配式建筑。支持企业新建生产用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对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200万元。(详见附件⑨)

  方向10鼓励企业实施老旧厂房改造。对2023年获得市级老旧厂房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见附件⑩)


具体申报条件

  1.申请上述支持项目的主体应为依法完成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工业企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2.同一申报主体可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制造业集聚发展”、“支持制造业生态建设”四大方向中选择不超过两个方向进行申报,原则上每个方向仅支持一项。

  3.申报项目应确保在区内实施,符合国家、北京市、昌平区政策与规划,且未获得其他区级资金支持。

  4.申报项目需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5.申报单位自愿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项目单位应接受区经信、区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区经信局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申报时间

  3月8日17: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