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量:28 收藏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线上国际展会、改善融资服务项目支出金额可小于1万元);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具体见支持内容及标准表格);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并从事进出口业务。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b.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c.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财务字〔2022〕1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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