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顺义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量:21 收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产业聚焦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建有企业台账(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
(二)拥有职业化的孵化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应具有3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四)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年企业毕业率15%以上;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
(八)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九)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自动获得相应区级认定。
10月27日17:00前
(一)申报单位须与所在属地对接,将纸质版材料一份、盖章PDF扫描件(U盘拷贝),于10月27日17:00前报送至属地,由属地汇总、审核申报材料;
(二)经属地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属地于10月27日17:00前将整套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科委;
(三)区科委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实地核查;
(四)区科委确定拟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五)区科委对拟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区科委予以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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