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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量:1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28/2023-10-20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1.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播出机构,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2.如有两个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第一出品方作为申报主体,且拥有该项目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二)项目资质

  1.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等作品应为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2.电视动画片原则上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创作播出,申请扶持项目应为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完成备案并获得总局公示,申请奖励项目应为获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并在电视频道播出(在央视、卡酷、金鹰、优漫、炫动、嘉佳等六大少儿卫视首播,同时在爱奇艺、优酷、腾讯、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播出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季度推优及其他国家级以上奖项的作品优先考虑。)

  3.电视纪录片须有完整策划方案、脚本大纲、主创名单,原则上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创作生产,并在电视频道首播的作品。在央视和省级卫视首播,同时在爱奇艺、优酷、腾讯、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播出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优秀国产纪录片及创作人才扶持、季度推优,列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重点选题和精品项目库,列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记录新时代·北京推荐”作品名单,在中国纪录片大会相关版块展映推荐,获得过国内外知名纪录片奖项的作品予以优先考虑。重大理论文献片须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出许可证》。

  4.网络原创视听作品原则上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创作生产或上线播出的节目。参评作品应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其中,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申报剧本扶持、摄制宣推扶持,应获得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申报奖励应获得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号,并已上线播出;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专题节目申报奖励应按要求获得上线备案号。网络短视频系列节目、网络音频节目(含广播剧)申报奖励需已上线播出。往年获奖作品不能重复上报。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优秀网络视听节目扶持推优的获奖作品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申报流程

  (一)资格认定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广播影视交流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各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局业务部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交流中心和局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

  (三)理事会审议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交流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

  (四)公示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根据理事会决议,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筛重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五)签约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拨付资金。申报主体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关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

  (六)项目验收与监督

  1.2023年度扶持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各业务部门申请结项验收,各业务部门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审和验收,并向基金办提报结项验收报告。如确需延期完成,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业务部门按照《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须自觉接受绩效、审计等。验收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暂停申报主体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的;

  (3)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的;

  (4)擅自将注册地址和扶持项目迁往外地的;

  (5)拒不配合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违反《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