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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区级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量:1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18/2023-09-25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 针对《办法》第六条,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本区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对符合下列认定条件的上市孵化机构,签署协议后2年内孵化的上市及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不低于5家(含)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根据《关于公布昌平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免申即享”“达标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昌投发〔2023〕3号),对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的一次性补贴条款内容,按照“无需申请即可兑现”原则,纳入昌平区“免申即享”政策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提报材料,由区金融办分批拨付奖励资金。

  (三)针对《办法》第九条,上市挂牌企业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按下列条款根据融资金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成功再融资的,融资额度在1亿元以下的,按融资额度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融资额度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融资额度在1亿元以下的,按融资额度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融资额度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针对《办法》第十条,上市挂牌企业成功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业务的,按下列条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并购对象为境内企业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并购对象为境外企业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境内并购标的在昌平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

  (五)针对《办法》第十一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或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在昌项目建设的,在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经有关部门核验,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部分(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款)按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本申报指南所称企业是指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

  (二) 本申报指南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范围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设定,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三)本次参与奖励申报的企业上市挂牌等融资行为应在《支持企业上市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发生,即行为发生在2022年3月4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为2022年自然年度内经营活动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5日17: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