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量:13 收藏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立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拟列入相关行业2024年重点工作。
(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计划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工作。申请二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标准研究工作,申请转为一类项目。
(五)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无2022年及以前年度立项且尚未完成的地方标准项目。
(六)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一类项目(含已立项的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通用,填写前请详细阅读申报书中所附填写指南。
(二)标准草案(仅申报一类项目提交,其中团体标准转化项目需同时提交原团体标准文本)。
(三)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有研究基础的项目提交)。
(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见附件2)。未提交视为申报单位确认申报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10月31日前
(一)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平等提出地方标准项目书面建议。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归集、遴选、合法性审查后,统一向我局申报立项。立项申报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北京市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bzh.scjgj.beijing.gov.cn)
(三)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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