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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量: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12/2023-10-1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一)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项目

  对在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核准的实际执行额进行支持,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1)国际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或因数字服务出口需要按照业务对象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取得的数字贸易合规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认证费用支出的50%,每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相关认证包括: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 BS779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认证(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规范(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等。

  (2)新录用人员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新录用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员工10人(含)以上的(2021年至2023年期间毕业),在职满1年或申报审核期间在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7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申请人数按企业在规定期间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测算出的人数进行核定。测算人数=规定期间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人)。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小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大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测算人数。

  (3)创新研发。对规定期间内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实际支出额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其中,给予每个企业发明专利不超过20万元、国际专利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万元、注册商标不超过5万元、软件著作权不超过5万元。

  (4)境外设点。每个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支持30万元。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次申请拨付支持总额的50%,一年后上报运行情况报告,如经营正常拨付后续50%。原则上一家企业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三个。一家企业在同一国别或地区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两个。

  (5)办公用房租赁补贴。规定期间核准通过的离岸外包业务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同比有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申请该项目。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面积按企业离岸业务年收入测算出的有效面积核定。有效面积测算基准为每人每年4万美元产值、每人办公用建筑面积10平方米(测算面积(㎡)=规定期间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10㎡)。如测算面积大于企业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以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为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月标准,且企业租房费用应大于享受补贴费用,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参与制定并首次获得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TU(国际电信联盟)、IEC(国际电工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APT(亚太电信组织)等知名国际或区域标准组织认定、或投票通过、或国家颁布、或行业认可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标准制定项目。企业作为第一参与单位参与的项目,按国际、国家、行业三个维度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企业作为第二、三参与单位参与的项目,按国际、国家、行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目应于规定期间获上述组织认定、通过并公布。每个企业获得支持的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以上(1)至(6)项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须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海外风险预警、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在建或已完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支持。资金用于我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在建、新建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技术购置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已完成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技术购置的4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运营及维护项目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规定期间内,每在境外自主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经申请审核,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规定期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两家以上,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分三档进行奖励:进入全球前30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20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10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排名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较为靠前的名次为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区级服务出口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级服务出口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级服务出口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

  (一)鼓励服务进口和技术进口

  同一企业获得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报一般服务进口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10月11日(含)前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审定通过;申报技术进口资金支持的,应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进行合同登记。上述2个支持方向,企业可自行择一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正增长判定: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管理应用中登记的相关业务,执行金额较上年度须为正增长。规定期间内登记业务取得的付汇凭证总金额,较上年度付汇凭证总金额须为正增长。

  支持本金:对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管理应用中进行登记的业务,取得付汇凭证且付汇凭证金额不低于系统数据的,以审定的进口付汇金额(汇率按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作为计算支持金额的本金。本金规模应不低于50万美元。

  支持比率:按照不超过规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鼓励服务出口和技术出口

  同一企业获得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报一般服务出口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10月11日(含)前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审定通过;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6月30日(含)前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审定通过;申报技术出口资金支持的,应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进行合同登记。上述3个支持方向,企业可自行择一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正增长判定: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管理应用中登记的相关业务,执行金额较上年度须为正增长。规定期间内登记业务取得的收汇凭证总金额,较上年度收汇凭证总金额须为正增长。

  支持本金:对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管理应用中进行登记的相关业务,取得收汇凭证且收汇凭证金额不低于系统数据的,以审定的出口收汇金额(汇率按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作为计算支持金额的本金。本金规模应不低于50万美元。

  支持比率:按照不超过规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具体申报条件

  一、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一)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共服务平台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2)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3)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

  经商务部与相关部委共同认定的数字、文化、中医药、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等领域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基地区域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且为基地的实际运营单位;同一家基地仅限一家主体申报。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

  (一)依法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服务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包括“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和“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且规定期间内在申报业务相应管理应用填报的数据较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上年度)同口径数据为正增长(2022年7月1日后系统新注册企业不受该项条件限制)。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申报材料

  一、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一)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项目

  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的企业,需提供: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申请项目执行或完成情况,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未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

  (2)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规定期间内的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规定期间内的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规定期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1);

  (7)结汇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1)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2)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4);

  (2)新录用人员若属于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为新录用人员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证明(时间由入职至申报当月)的复印件。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3)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补助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5);

  (2)企业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3)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申请过程中的注册费用凭证复印件。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4)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境外设点补助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6);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复印件;

  (3)境外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4)外派人员护照、签证;

  (5)境外设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翻译件);

  (6)境外设点运行情况报告。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5)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7);

  (2)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清单及收入凭证;

  (3)办公用房租赁协议、房租支付凭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4)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中(6)项的单位,还需提供:

  (1)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报项目介绍书,包括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组织、规则、标准等基本情况介绍;

  (2)规定期间内获得认定、通过并公布的正式批复、书面确认、网页截图等支持文件,申报、评审、批复环节过程证明文件等;

  (3)由相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出具的,申请企业作为第一、第二或第三参与单位参与制定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标准,并首次获得通过的证明文件(如为外文文件,须提供翻译件)。


  (二)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申报说明》(格式参见附件8);

  (2)《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申报表》(格式参见附件9);

  (3)《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4)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以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

  在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2)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已实施部分需提供付款凭证。

  已完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目前运行情况与服务企业情况等;

  (2)完成项目的专项报告(含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及付款凭证)。

  平台运营维护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补助的金额、项目规定期间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规定期间项目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三)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0)以及申报说明(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5)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所获得较高名次的证明材料(中英文);

  (6)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

  (1)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申报表(格式参见附件11);

  (2)项目申请报告(包含基地授牌以来建设及运营情况、2023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

  (一)基本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概要、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业务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

  2.《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需装订)《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使用承诺书》(不装订)(见附件2);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5.与申报业务相关的规定期间和上年度合同复印件;

  6.与申报业务相关的规定期间和上年度银行收/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人民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需银行加盖鲜章);

  7.申报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8.申报业务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3);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鼓励技术进/出口单项材料

  1.如涉及专利权转让,申报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支持方向为技术进/出口的,需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进/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10月11日(星期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