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项目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量:12 收藏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
(四)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建设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及本通知支持方向,并取得所需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文件。
(六)申报的物流建设项目应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时间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见附表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表3);
(四)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10月30日前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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