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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13 收藏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三)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1月30日前
一是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是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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