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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量:8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4-03/2023-04-30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
  • 扶持方式 :
      事前补助,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市级财政光伏补贴资金每年拨付两批,具体程序如下:

  (1)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量计量、审核,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

  (2)区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享受补贴的项目发电量汇总初审后,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发电量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发电量计量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是: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分别于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4)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28日和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当期补贴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一次为项目开工并取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在项目竣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为项目并网运行一年后,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及区电力公司认定的月度发电量文件,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意见拨付剩余50%资金。


具体申报条件

        一、市级财政补贴名单申报

       1.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组件及逆变器设备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

  3.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各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4.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针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项目征集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分区规划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要求。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支持政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

  3.项目已开工未竣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并在2023年内开工后形成实物工作量。

  4.项目申报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申报材料

       1、补贴名单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文件、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法人单位项目还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检测报告。


        2、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

       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等初审意见。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还需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提供中标通知书。


申报时间

       1、补贴名单申报: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30日

       2、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项目征集: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4日


申报流程

       1、补贴名单申报

       (1)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补贴名单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于1月15日或7月15日前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单位项目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纳入补贴名单;个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电力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代为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计划增容的光伏发电项目,若具备单独计量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后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增容项目,不能纳入补贴名单。

  (2)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初审,于1月31日或7月31日前,将补贴名单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审核申报项目情况后,分别于2月15日或8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发布当期项目补贴名单。


       2、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项目征集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并开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