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22-08-11 浏览量:61 收藏
对新认定或新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成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一)2022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2年度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2.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或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丰台区同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2022年度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
3.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2年度在丰台区重新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4.新认定或新入区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在丰台区纳税额高于零。
(二)2020、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补报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0、2021年度新认定或新入区,因漏报原因未报送申请材料的,本次征集可补报,本次征集是最后一次补报。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0或2021年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
2.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三年有效),于2020或2021年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
3.新认定或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在丰台区纳税总额应高于零。
4.申报企业须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成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年统范围的申报企业须完成上年度年报的填报。
(一)《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申请企业信息表》(附件1)电子版;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缩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附件2)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丰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承诺书(附件3)。
(五)电子版材料(一)现场拷贝报送;纸质材料(二)至(四)各提交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请于2023年7月17日至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休息日除外)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丰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四层415室,逾期不予受理。
北京政府相关网站
北京市政府相关网站
北京各区政府相关网站
Copyright ©广州拓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28746号和粤公网安备44011202000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