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平谷区一次性规模招用就业奖励和就业安置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量:194 收藏
一次性规模招用就业奖励
根据当年累计新招用的本区城乡劳动力人数,给予相应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
就业安置奖励
每招用1名本区城乡劳动力给予人力资源部门200元的安置奖励金。
一次性规模招用就业奖励
1.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区内注册经营并正常纳税的新入区或新创办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及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除外)
2.2020年度累计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及以上;
3.与招用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职工总数的60%。
就业安置奖励
1. 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及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除外);
2.2020年度累计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规模在30人以上的;
3. 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次性规模招用就业奖励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
3.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
4.当年新招用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自当年合同签订起连续3个月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7.区人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就业安置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安置奖励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3);
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表2);
4.当年新招用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自当年合同签订起连续3个月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7.区人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21年7月20日-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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