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朝阳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113 收藏
(一)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物资清单详见附件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动态调整。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企业对本次申报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车卫红, 联系电话:650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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