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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丰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8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10-19/2020-10-30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需是依法注册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并缴纳税款的专门经营孵化机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孵化服务机制。建有企业库(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

  运营管理体系是对孵化机构的日常运作做出的具体安排。这一安排由孵化器管理层根据孵化器的战略计划做出,下达给各部门或执行层,再细化为具体的执行方案和具体行动。主要包括孵化机构的战略计划、年度商业计划、运营管理团队完整性,岗位设置合理性,人岗匹配合理性,人员精神面貌,信息流通顺畅情况、市场开发方法、整合的孵化服务等内容。

  孵化服务机制是通过广泛和完整的服务体系将科技创业过程系统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满足小型企业创办所需的基本服务,包括绝大部分硬件设施和少部分软增值服务;二是较深层次的软增值服务,诸如咨询、资金、市场开发、信息、人才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等。

  企业库(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品牌活动库按照区科信局发放的通知模板进行填写;报表(季度、年度)可在金数据填报平台上下载填报,作为区科信局管理调研及认定复核区级孵化机构的依据。

  (二) 已申请区内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建设备案时间不低于半年,并及时报送相关调查数据,且真实完整。(2020年申请认定暂不执行)

  (三)拥有职业化的孵化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20%。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

  拥有知识产权应为入孵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投融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并提供不少于2个重点投融资案例。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专业孵化器是选取特定技术领域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来自于与之一致的特定专业技术领域,孵化机构匹配相应的专业资源,开展相应的专业孵化活动。

  (八)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3.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九)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报材料

  (一)《丰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情况汇报》(详见附件1);

  (二)《丰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详见附件2) ;

  (三)《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材料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

  (五)《丰台区孵化机构整合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库》(详见附件5);

  (六)《丰台区孵化机构重点项目库》(详见附件6),在孵企业核心技术及主营产品(服务)介绍;

  (七)丰台区孵化机构品牌活动库(详见附件7);

  (八)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孵化器运营主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十)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孵化器在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费用投入证明文件;

  (十二)孵化器在科研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

  (十三)孵化器负责人及运营管理团队名录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十四)《获得创业孵化管理类相关证书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8),管理人员获得创业孵化管理类相关证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五)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十六)孵化场地平面图;

  (十七)《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 (详见附件9) ;

  (十八)2-3个成功孵化案例;

  (十九)《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名录》 (详见附件10) ;

  (二十)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入驻协议或合同;

  (二十一)孵化器相关章程、制度等;

  (二十二)孵化器在国际或京津冀区域开展合作情况简介;

  (二十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十四)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含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和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要求一式五份,一律使用A4纸,编排目录及页码,不同类型的附件材料之间用彩页隔开,并在彩页上注明是附件类型。所有材料合并胶装成册,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根据申报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发送至zqk@gk-hj.cn和kwcxjj@126.com。

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30日(逾期申报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恕不接受),上午9:30-下午17:00。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申请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并根据附件材料认真填写申报承诺书;

  (二)区科信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实地考察;

  (三)区科信局审议通过“拟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名单”;

  (四)“拟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区科信局予以发文认定并公布名单。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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