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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量:26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12/2023-10-15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

  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

  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后续政策研究制定。


具体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与职业院校共建工程师学院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申报时间

  10月15日之前

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报

  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填写《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书》(附件1),在申报书中“企业自查情况简述”栏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佐证材料清单。将《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书》(附件1,WORD和PDF格式)、《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数据统计表》(EXCEL格式,附件2)、《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报告》(WORD格式,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PDF或图片格式)、企业版征信报告或其他征信证明材料(PDF或图片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产教融合成果(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按顺序编号存放至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按照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以“XX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企业申报材料”格式命名,PDF或图片格式材料须根据内容加盖企业或相关证明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请发送至chanjiaorongheqiye@fgw.beijing.gov.cn邮箱。

  (二)资格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各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教委(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各项资质审查,汇总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复核确认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评议。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四)建设培育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应在公示后3个月内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区应积极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五)认证管理

  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要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