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量:447 收藏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按照展会日常筹备及举办期间采买消毒液、消毒纸巾、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等防疫物资投入的50%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支持范围
本市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展会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2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
(二)申报单位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和防疫物资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申报单位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详见附件1);
3.如承担申报展会项目场租费用为多家的(含主办、承办单位等),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中一家提交申报材料,并明确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4.资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项目材料
1.因疫情原因暂停举办展会项目的原场馆租赁合同或延期证明(复印件);
2.因疫情延期展会项目再次举办的场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参展企业明细表(详见附件3);
4.项目主办单位为申报单位出具的授权申报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单位的可不提供);
5.展会项目采买防疫物资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时间需为2022年1月1日至展会结束前)、展会项目防疫物资采买使用说明;
6.其他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023年1月15日前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二)经市商务局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三)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