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开放申报中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量:16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各区奖励政策

  1、密云区:对企业新认定的研发机构,国家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市级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怀柔区:鼓励组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3、东城区:获得“北京市企业科技研发机构”或“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门头沟区: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门头沟区内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房山区: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6、昌平区:上年度获批的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7、平谷区: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建设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市级(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延庆园:对国家或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按照每个平台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具体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2.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3.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四)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五)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第十条 除符合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一、二、七款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一)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二)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四)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2.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申报限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一)逾期未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者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市科委认为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需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备案章)

  2.需提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设备发票复印件;

  4.上一季度全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本科及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明;

  5.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技术性收入所涉及合同需经第三方机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