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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量:2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5-08-19/2015-09-18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申报材料

  根据《认定办法》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文产发〔2009〕18号中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注册地);

  6.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11.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

  (一)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四)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六)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七)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中介机构为申请企业出具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交虚假材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同时,认定小组将该中介机构列入不信任名单。

申报时间

      2015年9月18日前

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二)根据《认定办法》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详见《认定通知》)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文产发〔2009〕18号中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注册地);

  6.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11.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认定通知》中所列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

  (四)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1. 认定办公室对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后,根据《认定办法》,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认定小组审核;

  2. 认定小组对认定办公室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办公室将通过认定小组审核同意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3.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4. 认定小组根据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淀区上园村30号(交大南门斜对面)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82210764、62216688-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