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北京市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量:572 收藏
(一)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财政资金拨款补助的方式。
(二)示范基地项目支持标准
1.示范基地创建项目:公共空间环境的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建设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50%给予补助。乡镇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示范基地结构调整项目:每新引进一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属地纳税的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类、文创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不含集中办公区)奖励5万元,每年单个楼宇合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每认定一家“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再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不含集中办公区)奖励5万元。乡镇楼宇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示范基地奖励项目: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标准
公共服务设备购置支出及服务场地的建设支出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50%给予补助。乡镇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助保贷”融资项目支持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通过“助保贷”产品实际获得资金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六)区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支持标准
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须依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本区,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同一年度已获得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前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下一个项目。
(一)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示范基地创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2)承诺按照示范基地标准建设;
(3)需经项目建设地所在街乡镇初审并推荐;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5)申报企业在项目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申报示范基地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应属于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类、文创类范围,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属地纳税,有自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或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30%以上;
(2)入驻“专精特新”企业需经区经信委认定;
(3)入驻企业需与楼宇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其注册地位于楼宇内。
3.申报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创建示范基地符合认定条件并经区经信委认定。
(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服务平台需经区经信委认定;
(2)项目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申报企业在项目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三)“助保贷”融资项目申报条件
(1)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2)与银行签订正式合同,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3)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将本息还清之后凭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还款凭证申请贴息。
(四)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2015年底前在本区或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3年;
(3)申报企业在项目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企业需于4月10日(星期一)18: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