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环〔2024〕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技术评估工作效能,加强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专家科学、诚信、公正地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参加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并在本市辖区内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环评文件评估、土壤调查报告评审等。
第三条 本专家库由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建及日常管理。
技术中心负责发布专家库申请通知、接收入库申请和材料审核、适时公示拟入选专家的基本情况或专家库总体情况等。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对从事行业、专业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所从事行业、专业的基本情况和国内外发展动态,原则应该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规范,熟悉环境保护各类技术审查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失信记分且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的;
(七)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八)自愿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接受日常考核;
(九)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经单位推荐方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特殊情形下可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或资深专家等进行推荐。
专家入库申请需提交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专家承诺书(附件2)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相关技术、文件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有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有权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技术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四)按规定获取专家技术服务劳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专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二)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技术服务意见,并对技术服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不得擅自引用相关业绩成果数据等;
(四)专家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 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满足技术服务要求;
(七)提供项目技术服务期间,服从技术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八)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后及时向技术中心申报修改,并按入库要求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与技术服务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技术服务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第九条 技术服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评审的部门对专家进行考核并报技术中心,技术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移出专家库,取消5年内入选专家库资格:
(一)技术服务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已承诺参加的技术服务3次及以上的;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技术服务的;
(三)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工作,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获取规定的技术服务报酬以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技术服务职责的;
(六)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失信记分或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年龄达到65周岁的,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