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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表于:2018-06-29 关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

  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建设面向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引导中小科技型企业不断提升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水平,推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整体推动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优化企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环境,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集群,支撑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

  二、认定

  (一)认定条件

  1.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等中小企业集聚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且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辖区企业超过30家,且50%以上的辖区企业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

  4.辖区企业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100件或发明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30件;

  5.搭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专利挖掘、知识产权维权及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6.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资源整合能力,集成科技创新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

  7.已建立北京12330分中心或工作站的优先。

  (二)申报材料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应由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申报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辖区企业名录,需注明产业发展方向;

  4.辖区企业专利拥有量和发明专利拥有量的清单列表;

  5.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综合打分排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认定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工作,运营单位或所在区知识产权局配套一定工作经费。

  三、管理

  (一)工作考核

  经认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管理和监督,并在市、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园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开展辖区企业专利统计工作;

  2.组织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3.支持辖区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4.引导辖区企业牵头组建或加入相关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5.加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专利申请稳步增长;

  6.面向辖区企业管理者和技术研发人员开展不同需求的知识产权培训,每年知识产权专项培训应不少于4次;

  7.建立“知识产权管家”制度,聘请有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有专人驻地办公;

  8.帮助辖区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贷款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

  9.开展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管理和监督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开展复审和绩效考核工作,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

  3.不参加考核或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措施,未达整改要求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终止北京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资格的公告,相关资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4.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

  四、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可优先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1.优先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优先推荐辖区内企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2.优先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践活动,开通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绿色通道等。

  3.优先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校企、院企对接会,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本实施方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