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银行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并产生实际纳税贡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政审计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财政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资金补偿对象、准入条件、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放款时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条件:
(一)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执行。
(二)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的时间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未备案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三)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上述贷款可含自然人保证担保,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政策补偿的贷款。
(四)同一合作银行对单个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放款前或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征信报告》显示的该企业未结清本外币贷款余额(含/加本笔)不超过3000万元。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放款前或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征信报告》显示的该企业未结清本外币贷款余额(含/加本笔)可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五)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LPR 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0BP。
第七条 补偿标准:合作银行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该企业当期该笔贷款余额为基数,确定补偿比例:
(一)基础风险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
(二)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即40%。
(三)单一企业首笔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即40%。
(四)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提高值不叠加享受,即最高风险补偿比例为40%。
第八条 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当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且对该合作银行补偿净额超过500万元时,即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或由于项目追偿返还致补偿净额低于500万元,恢复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财政审计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二)对托管机构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风险补偿方案。
(三)审定、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第十条 托管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实施风险补偿工作。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及运营。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进行受理和初审,向财政审计局提出补偿初审意见,并根据财政审计局的书面确认文件,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合作银行。
(五)负责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
(六)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直接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七)每年不定期对合作银行申报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抽查。
(八)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与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补偿资金申报、后续清收和返还工作。
(四)配合做好核销、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五)接受托管机构关于申报项目情况和贷后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六)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应按照托管机构要求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放(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的项目信息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风险补偿申报:备案项目分级为“不良贷款”且合同到期日起12个月内,合作银行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贷款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财政审计局提出补偿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风险补偿确认:由财政审计局确定风险补偿申请后,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追偿:合作银行应做好追偿工作,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追偿回收款×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不扣除实现债权费用)。合作银行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核销:对风险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补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银行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财政审计局确认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收回(含部分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并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已补偿的资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规模: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亿元,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仅可投放于银行存款类产品,不得用于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自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之日起,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年度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拨付规模的0.8%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至财政审计局。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财政审计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