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转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惠市商务函〔2023〕59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符合条件申报的企业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根据《通知》要求的相关时间节点,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应于2024年2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我局商务科(仲恺投资控股大厦1110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和补正资料。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支持对象为经国家商务部、我省商务厅认定并已公布的外贸基地(附件1),以及为外贸基地高质量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外贸基地对应的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直接相关。
(四)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实施单位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不予支持。
(七)申报提质增效示范基地的,外贸基地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外贸基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和使用上一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不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对产业链完善、外向程度高、发展态势好、产业集聚能力强的外贸基地择优给予支持;对组织外贸基地企业抱团开拓市场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支持;对开展外贸基地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基地特色产业知名度和竞争力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对推动基地数字化转型集成服务平台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提质增效示范基地建设
围绕贯彻落实《广东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推进培育“十百千”外贸基地,建强外贸基地特色产业链,引导外贸基地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贸易深度融合、提质增效,提升外贸基地国际竞争力,主要包括支持培育外贸基地链主型企业,促进外贸基地稳链强链延链;推动建设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快外贸基地数字化转型;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外经贸对接交流活动;做强供应链管理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等。每个提质增效示范基地项下的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不少于2个,每个申报项目2023年符合规定资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提质增效示范基地由各外贸基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通过专家评审,确定分档支持名单和金额,每个外贸基地支持金额下限为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各市申报总金额。重点鼓励县域外贸基地带动当地发展有特色、有优势的外向型产业。对在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的考核(综合评估)中被评为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外贸基地,予以加分支持。
(二)支持基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对外贸基地工作站组织外贸基地企业抱团参加线下国际性展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外贸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线下国际性展会,参展外贸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的给予支持。其中,参加境外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的,按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参展外贸基地企业超过8家的,每增加1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参加境内国际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的,按每场不超过5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参展外贸基地企业超过8家的,每增加1家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支持。单场展会最高支持3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
对以基地名义组织参展和进行集体特装的,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支持40万元(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各2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基地工作站或受外贸基地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对基地整体进行宣传推广,仅含:因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基地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因对基地概况、概貌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最高支持30万元。宣传资料内含企业广告的,或向企业收取费用的不予支持。
(三)外贸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不超过30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不超过5万元定额支持。对有效期满商标进行续展注册的,给予注册费不超过5万元定额支持。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定额支持。区域品牌要突出基地区域特色产业,仅以协会等机构名称为商标名称的集体商标不予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粤港澳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数字化集成服务平台建设
对已按照粤商务服函〔2022〕269号文申报要求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相关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厅已经组织申报、评审,此次不用再申报。
以上(一)(二)(三)项的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发生的项目。每个申报主体累计支持金额未达5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基地和项目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相类似资助的不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提质增效示范基地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外贸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开展外贸基地区域品牌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各项目实施单位。
(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提质增效示范基地应提交:
(1)外贸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近三年来外贸基地和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的承诺书(附件2)。
(2)2023年外贸基地培育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贸基地培育成效、工作措施、典型案例及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出台的规划方案、政策措施等应提供复印件,政策覆盖实施期间)
(3)2023年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3)。
(4)资金需求计划(以单个基地为单位,附件4)。
(5)提质增效示范基地各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原则上1个项目1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②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提质增效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正本(附件6,加盖公章);
③项目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的证明材料(如上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实施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图片等;
④2024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7),以及项目投入费用的支出证明,包括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
⑤为外贸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服务协议/合同/清单(盖章,注明日期)等,服务的企业属于基地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外贸基地企业抱团开拓国际市场应提交:
(1)项目实施单位关于申报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成效及交易量等内容。
(2)项目实施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5)。
(3)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6)。
(4)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7,定额支持的项目不需提供)。
(5)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8,非定额支持的项目不需提供)。
(6)开展抱团参展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等;招展(组展)通知;企业报名资料,如报名表(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出展证明材料,如参展现场的照片、图片等资料;组团单位与展览公司或举办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或举办单位免费为外贸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体特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支持的,还应提供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7)外贸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外贸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或基地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8)宣介外贸基地的,还须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业务合同、实物或相关图片。
3.外贸基地区域品牌建设应提交:
(1)项目实施单位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支持事项基本情况、影响及成效等内容。
(2)项目实施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5)。
(3)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6)。
(4)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7,定额支持的项目不需提供)。
(5)2024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8,非定额支持的项目不需提供)。
(6)注册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证书;对有效期满商标进行续展注册的,提交新的商标证书或注册成功的相关证明。
(7)制定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文本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电子数据材料包括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1份。
2.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复印件,其中相关荣誉证明材料不接受自证材料。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时间必须在支持期限内,相关票据须实际围绕项目产生,票据开具时间可在项目实际发生时间前后,不局限在支持期限内。合同、票据等主要外文资料应附中文翻译。
4.资金申请报告、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须加盖公章,整本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四、程序及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按本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期限和申报要求,对提质增效示范基地、抱团开拓国际市场和外贸基地区域品牌建设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附件9),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在规定期限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manage.mofcom.gov.cn),进行网上项目入库申报。
(二)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书面复核、现场复核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7天)和下达。
(三)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根据厅评审结果及下达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根据项目实际分配金额、财政预算级次和属地原则,按当地财政拨付程序组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对具体资金项目的分配、拨付和管理等工作。
五、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本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内容、期限和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附件10),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办建〔2023〕29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11)。
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及逾期拨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停止相关单位(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