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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集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业务归口、分组评审、规范统一、保障有力的原则,现组织开展 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征集及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新建项目,且在项目设计、主体施工等多个阶段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落实建筑废弃物减量化,预期效益显著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由建设单位申报。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3.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
(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应包含主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
2.项目已取得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证明文件。
3.项目申报的建筑废弃物减排预期成果原则上应在申报日起3年内完成。
4.同一申报单位参与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3个。
5.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须编制《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措施专项方案》,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等建筑废弃物排放、综合利用技术规范(规定)。
2.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处置建筑废弃物需严格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电子联单源头签认率为100%、电子联单消纳场所签认闭环率为100%):设置监管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等进行管理,核对并确认电子联单信息,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出场;运输至消纳场所后100%签认电子联单形成闭环。
3.项目重点围绕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对以下10项工作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示范,原则上至少完成其中6项,并完成《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写,详见附件2。(注:《实施方案》内容需包含但不限于选定示范内容。)
(1)明确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造价。
(2)建设单位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的目标措施。
(3)建设单位积极采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
(4)项目建立建筑废弃物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减量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6)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物资采购、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全面加强采购、运输、加工、安装的过程管理。鼓励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7)应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与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有机结合。
(8)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废弃物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废弃物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9)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且应当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三个月。
(10)出场建筑废弃物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
4.新建建筑施工现场须达到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废弃物)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废弃物)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00吨的减量化目标。
三、申报材料
(一)《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三)《2024年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申报承诺书》(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项目施工许可及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证明,详见附件4;
(五)各阶段建筑废弃物排放情况统计表、项目电子联单汇总表,详见附件5;
(六)《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6。
四、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请有意愿申报的单位备齐相关材料,于 2023年10月27日18:00前,将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全套资料电子扫描件刻录到光盘/U盘(电子版资料应注明资料名称、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连同纸质版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大厦20楼2004,联系人:冉工,联系电话:0755-83787802)。
请按期提交材料,逾期不受理。
(二)项目遴选和公布。市住房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入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立项项目库,在市住房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过程管理。市住房建设局对列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立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组织专家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在跟踪管理中如发现项目未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市住房建设局可将该项目移除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立项项目库。
(四)成果验收。列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立项项目库的项目在完成《实施方案》的全部计划内容,申报单位自评已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形成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并填写《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6)报送至市住房建设局;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和项目现场进行评估,形成最终成果验收意见。
(五)资助计划。经评审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后续可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将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定(认定规则另行发布)。本项资金支持政策与深圳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认定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据实诚信申报。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通过最终成果验收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符合示范要求且具有良好效益的,可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择优给予扶持。
(三)项目申报、遴选、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均不收取项目申报单位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联系人:黄莹鑫,电话:8378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