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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科技三项费管理使用办法
为促进我区科学事业发展,发挥科技三项费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根据(京财工[1996]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科技三项费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二、科技三项费支持项目条件
1、对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本区的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解决的问题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及普及性,能较大的促进科技进步,能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承担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区科研院所或科技企业,并具备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资金等必备条件。
三、项目的申请、立项及审批程序
1、凡申请区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填写《顺义区科技合同项目申报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8月底报区科委主管业务科室。
2、经区科委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初审后,向科委主任和联席会议申报立项、审核。
3、承担项目单位使用科技三项费必须与科委签订使用合同,由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和委托单位三方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报财政局备案。
4、合同签订后,由科委主任签发,凭此拨付科技三项费。
四、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度预算时按有关规定安排科技三项费经费,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五、科技三项费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建立预决算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年终科委要向财政局提供经费决算表及相关的情况说明。
六、奖励与惩罚:年终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坚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单位,在下一年度有限推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和使用区内科技发展基金。对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调整,由区科委与财政局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