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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1-05 关注  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北 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通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通政发[2013]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通州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结果公示、签协议书等步骤。

  第五条项目征集。

  (一)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实施项目拥有有效专利,且专利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3、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有专利实施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2、专利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专利证书、有效性证明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单数组成,原则不应少于五名;评审专家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评价指标》为每一个项目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利实施项目支持方案,报请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向主任办公会议进行汇报。

  第七条立项项目结果公示。

  (一)立项项目结果在区科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重新审定;

  (三)公示结束后,由区知识产权局编制《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表》,并下达《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立项确认书》。

  第八条签订资助协议书。

  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专利实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专利实施项目资金;

  (二)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实施项目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专利实施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专利实施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项目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填报《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书》、专利实施项目工作总结、《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等材料,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专利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北京市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中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六条对验收未能通过的专利实施项目,区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三年内专利实施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区知识产权局定期向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汇报项目结题验收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