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统称,它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重要产业政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是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的重要条件。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活动,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和产业化,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国家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1999〕25号),自1999年起施行。自2000年起实施高企认定制度。
一、《国家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条件与认定程序:第三章认定对象和范围:第四章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企业申请为主、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定和结果公告相结合、组织评审、发布认定结果等制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省级推荐、国家认定委员会审定为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评价为辅、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主管部门对高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定期评价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高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地方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高技术企业有关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认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与整改;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二、如何申报高企?
通过认定后,需要企业按照认定的高企条件,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没有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一些没有备案成功或者没有纳入国家税收征管系统(如银行等)和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在通过认定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定流程设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进行高企认定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完成高企认定申请相关工作。如果企业已经完成高企认定则需要重新进行高企认定申请。对于有高企认定经历的企业而言也是一次好机会,可以享受到国家在税收上进行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三、申报时间与要求
企业可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科技厅网站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到国家科技发展处(北京市西城区长城路2号)并领取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由原注册地所在区的政府或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下发至企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签字盖章,保证真实有效。由于申请材料填写错误导致无效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企业应慎重填写、妥善保管申请资料。申请文件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填写申请内容时,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国家科技政策相违背而需要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发生时,申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申请单位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重新提交申请)并及时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或说明原因(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免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后再退还其多缴申报费用的企业应在申报期限内将多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申报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继续提交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取消其多缴申报费用资格及退还其多缴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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