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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1-10-14 关注 

  石景山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2021-2023年)》(京就办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京人社服发〔2021〕3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石景山区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建设高质量创业服务载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失业人员、大学生、返乡入乡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创业实体的,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推荐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石景山辖区内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

  (三)管理制度健全。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四)有专职管理团队。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较高水平的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培训、融资、资信评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服务。

  (五)具有较强的示范性。每年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10个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近2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区具有示范性。

  (六)孵化成果显著。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30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团队)更新率不低于15%。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达到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景山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品牌制度建设等内容。

  (三)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四)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地运营机构近两年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评组,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一)经材料审查,符合考评标准且评分成绩达70分以上的基地,由考评组进行实地核查(见附件2)。

  (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拟定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并授予“石景山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牌。区级认定后,可择优推荐参加北京市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示范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奖补。被认定为区级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在区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补助孵化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等服务支出。

  (二)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区级示范基地可承接区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三)能力提升培训。区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区级示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四)政策支持。区人力社保局积极支持区级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的员工招聘工作,积极为在孵创业实体搭建招聘平台。

  (五)优先办理人才引进。区级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符合本区引进毕业生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引进。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做好统计工作。区级孵化基地需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建立信息统计制度,于每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提交季度运营统计,报告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

  (二)加强创业服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地功能,拓宽服务项目,帮助创业者申请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区级示范基地复评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重点考察创业带动就业、基地创业孵化成效、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政策落实、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及区域合作等有关情况。具体流程为:

  (一)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基地应当自主申报接受复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复评材料。

  (二)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复评方案,运用查阅信息台账、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条 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基地,如运营管理机构、基地名称、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运行管理协议、产权证明以及孵化成效等相关材料,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区级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基地资格。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

  (三)复评未达标或自动放弃称号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对取消区级示范基地资格的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区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 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基地是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能力的重要阵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