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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2-05-25 关注 

  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朝阳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朝政办发〔2022〕3号 ),做好事业单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减免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二、承租企业认定标准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三、减免方式

  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3.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4.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房屋,转租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

 

  四、申报程序

  1.资格查询。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上述文件见附录)。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如涉及承租方转租情形,实际使用房产的最终承租方符合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规定的,出租方要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为其申报房租减免。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根据行业划型标准提供相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证明材料。

  (4)如涉及转租情形,需同时提供承租方、转租方及最终承租方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 受理、审核、减免。出租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告知审核结果,落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五、重要提示

  1.申请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出租方承诺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出租单位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享受减免的承租方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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