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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丰台区中小微文旅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9-24 关注 

  关于给予丰台区中小微文旅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丰台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丰政办发﹝2020﹞12号),降低疫情对文旅行业的冲击影响,支持驻区中小微文旅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丰台区行政区域内景区类企业:依法依规纳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吸纳从业人员较多的景区类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类型景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文旅企业还需同时满足: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丰台区。

  (三)2019年度以来无重大旅游投诉,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未发生过违反疫情防控各级别响应要求,未受到过公安、文旅、卫健等部门及属地街乡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二、补贴标准

  景区类企业补贴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景区类企业,以2019年度12月份企业应缴社会保险金额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作为标准,按照3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测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申报流程

  (一)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景区类企业自愿、自主申报如下材料:

  景区类企业填写申报《丰台区景区类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2019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ftlyxm@126.com邮箱,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二)材料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景区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并收到通知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申请表中企业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企业2019年度收入、纳税和缴纳社保情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审核确定。依据补贴适用范围、标准、申请表、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确定获补贴的企业和补贴金额。

 

  四、工作要求

  各申报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报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追回全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用于企业运营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陶早斌 ;联系电话:010-63831289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4号(邮编:100071)

   

  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