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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5-11 关注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印发《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发〔20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细则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对区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重大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二)区属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八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由区长指定或者依照法定职权确定的,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环节,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决策承办部门也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落实。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决策事项,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行业和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区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协会的意见,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利益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

  (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决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拟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三)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并实施的。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在提请审查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制定或者执行本区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一)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二)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三)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需要对拟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专家论证的。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

  区政府研究室为专家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方式、流程:

  (一)承办部门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二)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三)论证专家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论证问题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

  (四)承办部门应当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并将其吸收纳入决策方案。对专家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论证专家反馈。

  (五)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金融、舆情,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委政法委统筹指导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提供风险评估服务并做好经费保障,由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出台的有关文件,可以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等级及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按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或风险的大小,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20〕8号)执行。

  第三十条 由区政府讨论研究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在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审查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专业技术问题需深入征求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邀请承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论证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决策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背景材料;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意见分歧等情况说明材料;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区政府安排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列席会议,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东政发〔2018〕53号)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决策公开、解读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开、公布决策结果和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区政务服务局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和区政务服务局应当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纪要、申请上会文件以及有关材料等。

 

  第九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的部门,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跟踪决策执行过程,分析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承办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启动决策后评估的,应当形成正式的评估结论,决策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及时启动决策调整,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细则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论证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制定的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