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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发表于:2016-07-06 关注 

  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强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效的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体制和机制,特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工作。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按照项目申报,企业向区科委提出申请。依据项目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结合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经评审、审核批准后,区科委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企业。企业应将区科委给予的科技经费用于新技术研发与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其他市、区科技研发资金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填写《朝阳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项目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区科委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专项审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区科委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区科委。

  第十二条 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资金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区企业研发项目投入资助计划,并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按科技经费管理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四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专家从项目整体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科研能力、科研投入、知识产权、纳税、创造就业、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和企业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朝阳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朝科文[2007]30号《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