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鼓励科技创新,技改升级,引导和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约集群,努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镇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扶持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预算安排,用于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科技创新、技改改造、争优创名、上规上限,以及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检测实验室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经信局是本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项目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第五条 财政分局是本专项资金的支付、审核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并报镇人大审批。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按办法对奖励企业办理报销手续,必要时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在我镇,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我镇内,项目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最新版本)鼓励发展类别,已投产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工商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七条 招商引资类
(一)入驻项目奖励
2017年以后,以购地自建或租赁厂房方式,在我镇新成立的工业企业,2年内实现上规入统的,上规后可连续享受3年经营奖励(若中途退库的,则不再享受),奖励标准以下:
1.购地自建的。
序号 |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年奖励金额(万元) |
1 | 3000(含)至5000(不含) | 15 |
2 | 5000(含)至10000(不含) | 30 |
3 | 10000(含)至20000(不含) | 50 |
4 | 20000(含)至50000(不含) | 100 |
5 | 50000(含)以上 | 200 |
已享受市、镇相关土地配套鼓励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2.租赁厂房的。
序号 |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奖励标准(元/平方米·月) | 年奖励金额上限(万元) |
1 | 3000(含)至5000(不含) | 2 | 15 |
2 | 5000(含)至10000(不含) | 3 | 30 |
3 | 10000(含)至20000(不含) | 4 | 50 |
4 | 20000(含)至50000(不含) | 5 | 100 |
5 | 50000(含)以上 | 6 | 200 |
租赁面积按租赁税发票上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引荐方奖励
2017年以后,经第三方引荐,新项目企业在我镇落户,达到以下相关标准后,对引荐方进行相应奖励。
1.引荐奖励对象。
(1)本奖励办法所称引荐,是指经项目投资方和引入方认可的项目引荐机构,在双方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并促成双方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且成功引荐项目或推动投资方在我镇范围内落户的行为。
(2)奖励对象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2.引荐项目认定。
(1)引荐项目为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或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在我镇完成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3)在我镇经信局完成项目库入库登记。
3.引荐奖励标准。
(1)引荐项目购地自建,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引荐项目租赁厂房,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租赁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租赁面积按租赁税发票上核定的面积为准。
(3)引荐项目自办理营业执照后,2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该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金额以引荐方提交奖励申请的项目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计算。
第八条 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对由我镇政府部门或我镇行业商协会组团参加的香港国际户外及科技照明博览会,并且要求参展企业必须进入横栏镇企业展览专区,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展位费5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含)展位。
(二)对由我镇政府部门或我镇行业商协会组团参加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国际户外及科技照明博览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展位费5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含)展位,补贴展览会不超过2个(含),抱团的本镇参展企业需达10家(含)以上。申请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九条 工业科技奖励类
(一)科技创新类
1.被列入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名单或中山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名单的,按市政府资助金额的15%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团队年度奖励金额限额100万元。
2.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新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获得市科技局资金奖励的,奖励3万元。
3.获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扶持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4.获评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广东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评中山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进步奖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5.享受了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镇财政对其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给予3%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5万元。
(二)机构类
1.被市政府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奖励50万元。
2.新认定为“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奖励30万元。
3.新认定为“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的,奖励20万元。
4.2018年及以后首次、复审或重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符合不同档次奖励标准,按最高档次的一个进行奖励。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先获得较低档次奖励后,再次符合更高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企业享受了上述奖励后,复审或重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奖励。
5.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7.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或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山市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8.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或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奖励3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不同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称号(包括同一档次的称号)的单位,可以获得多次奖励,且不设上限。
9.在本镇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镇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着力优化存量,提升产业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获得市财政“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奖励,且获奖当年1-9月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市奖励金额的40%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5万元。
(四)支持检测实验室发展
对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给予5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36个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自有物业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租赁物业的,按租赁税发票上核定的面积计算。
(五)名牌名标奖励
1.获评新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获评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单位,奖励5万元;
3.获评新的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奖励5万元;
4.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评多个新的名牌名标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5.不同年度获评多个新的名牌名标的单位,可以获得多次奖励。
(六)参与标准制定项目奖励
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单位,每个标准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上一年度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横栏镇经信局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一)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款收据;
(五)申请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资金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经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镇政府推荐,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励计划,镇经信局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奖励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横栏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对该企业的奖励决定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企业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在“横栏镇政府网(http://www.zs.gov.cn/hlz/)”下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横栏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本镇的《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横府办〔2017〕18号)》相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