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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3-23 关注 

  怀柔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修订版)

 

  为落实《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关于加快培育怀柔区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企业。

  (二)下列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在怀柔区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其它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无不良记录或重大金融风险。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对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的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根据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 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市级批复后由我区先行全额兑现。

  申报材料要求:

  1.补助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或批复文件;

  4.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追加一次性资金补助

  在执行《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的基础上,对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形成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本条所称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自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当月到当年年底。

  申报材料要求:

  1.追加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纳税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高管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激励

  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本条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或实际履行相当职务、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监管部门对任职资格有规定的,需符合任职资格规定并获得相关许可性文件;本条所称核心业务骨干由申报企业自行认定。

  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拟申请奖励人员名单、职务、任职时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

  2.拟申请奖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所有证明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人资料需个人签名,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金融机构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原则上每平米补贴1500元,补贴上限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原则上每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补贴上限150万元。对我区落户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组织,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给予购房、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自购房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如违反约定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1.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材料要求:

  (1)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组织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6)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组织需提供可享受本条政策的批复性文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材料要求:

  (1)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组织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所购置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5)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所购置房屋的房产证;

  (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7)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组织需提供可享受本条政策的批复性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租用购置办公用房补贴所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金融论坛会场租金补贴

  对在怀柔区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对论坛会场租金费用给予30%,总额不超过15万元补贴。

  申请材料要求:

  1.金融论坛会场租金补贴申请书;

  2.主办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补贴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补贴15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补贴350万元,创业板上市企业补贴25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600万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创新层给予100万元资金补贴,基础层给予60万元补贴;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

  申请资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挂牌)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综合经营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5.拟在境内A股上市企业需提供:北京证监局《关于xxx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函》及辅导验收报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6.境内A股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现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及其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等;

  7.在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同意企业赴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的函件或证明企业上市的其他相关文件;

  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需提供:《关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9.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需提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股份协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向上一级市场转板,补助奖励金额实行差额补贴。

  (七)金融企业并购重组一次性奖励

  对于怀柔区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开展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的,给予并购交易金额2‰,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请材料要求:

  1.企业并购重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并购重组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三)区发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四)根据企业税源归属,税源全部归属为区本级的及第(五)项专项奖励,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兑付;企业税源归属区、镇(乡)两级的,第(一)、(二)、(七)等三项一次性资金补助事项,兑付资金由区、镇(乡)两级财政各分担50%;第(三)、(四)等两项年度专项资金奖励事项,区财政承担资金不超过自身留存的70%,剩余资金由镇乡财政全额承担;第(六)项上市奖励资金,由区、镇(乡)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五)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不含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设定奖励上限: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低于500万(含),奖励上限为年区财政奖励基数的60%;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500万-1000万(含),奖励上限为年区财政奖励基数的65%;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1000万,奖励上限为年区财政奖励基数的70%。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六、附则

  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出怀柔区、不改变在怀柔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须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文内容随之调整。本文自2018年实施,具体问题由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