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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9版)

发表于:2019-11-14 关注 

  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管理?明确高精尖资金支持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2017〕74号)及《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经信委〔201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执行、管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高精尖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奖励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奖励标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应紧密围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年版)》(京经信发〔2018〕10号)等文件确定的产业方向,重点在十大高精尖(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新材料)领域?择优支持对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稳定本区经济增长和促进投资有重要支撑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以及区政府要求扶持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属于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范畴的企业均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高精尖资金采用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五条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本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符合城市副中心战略定位的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拨款补助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重大技术改造,或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新增设备投资的20%给予拨款补助,最高150万元。

  (二)以奖代补

  1.企业平稳发展奖励重点支持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且具有较高质量效益,对本区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对产值规模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速进行排名,给予前5名企业奖励,第1名80万元,第2名70万元,第3名60万,第4名50万元,第5名40万元。

  2.药品医疗器械奖励鼓励本区医药企业进行新药和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积极推进临床、注册及产业化进程,对进入II或III期临床试验及取得注册许可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给予奖励:

  (1)对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等?进入II或III期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取得药品注册许可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2)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3.网络安全产业园专项奖励鼓励网络安全产业相关企业在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通州)注册经营:

  (1)对于经营范围属于网络安全产业相关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于已注册并开展网络安全产业相关业务且实现经营收入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配套奖励

  (1)对获得市级高精尖资金支持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市级高精尖资金支持实际到账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市奖励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区内的高精尖企业(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下列不同阶段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1.通过北京证监局辅导验收,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指定的证券交易机构)受理函的,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

  2.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指定的证券交易机构)发行核准批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四)办公科研用房补贴对于入选通1'11区“灯塔计划”创业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通州区域内租房或装修的,给予办公科研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租金补贴或装修补贴支持(以下支持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2元/平方米天,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15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高2年,分年度安排。

  2.按照企业实际装修单价(支付金额/装修面积)及装修面积给予装修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500平方米,补贴单价每平方米最高3000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转租。

  (五)其他补贴区级重大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经区政府审议后决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高精尖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近3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处于建设期的新建企业、非经营性亏损企业除外);

  5.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区经信局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执行和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高精尖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区经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并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经确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经信局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条高精尖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区经信局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和围绕区政府重点工作定向选选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区经信局(或委托的第二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区经信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二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信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区经信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区经信局应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获得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区经信局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信局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贵的绩效管理机制。区经信局负责制定高精尖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按照“奖优罚劣”原则进行适当奖惩。

  第十八条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高精尖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高精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精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