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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3-27 关注  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怀柔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且企业应在怀实地经营;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七)申报主体财务管理要规范,申报项目涉及发票的应提供正规发票,如企业提供假发票,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企业连续三年申报资格。

  (八)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投资补贴支持

  1.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投资补贴

  对新建综合性高端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或3A(含)以上标准的旅游景区,且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于A级以上景区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住宿业单位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投资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表号206-1);

  (5)其它相关材料。

  2.新型旅游项目投资补贴

  对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养生康复、文化旅游、房车营地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或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开发乡村酒店项目,且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投资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表号206-1)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大型旅游企业落户奖励

  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大型旅游企业(含旅行社等)在怀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对注册在怀且经营达到1年以上的大型旅游企业或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或1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不高于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大型旅游企业落户奖励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三)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

  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申请书;

  2.旅游景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旅游景区等级证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四)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支持

  1.旅游商品开发投资补贴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具有怀柔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当年参加“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的旅游商品,按照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4)其它相关材料。

  2.旅游商品销售补贴

  对上一年度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获奖作品且在怀柔旅游商品店进行销售的,该获奖作品年销售额达到50万(含)以上,给予销售额3%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旅游商品销售项目扶持申请书;

  (2)旅游商品销售额度汇总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销售营业收入资金证明、记账凭证及发票(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5)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6)旅游商品在旅游商品店销售记录证明(发票);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8)其它相关材料。

  (五)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

  对被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村,项目投资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旅游合作组织运行成效明显、实现智慧旅游等相关条件,并由旅游合作组织或交给有经验企业进行运营的,按照每年不多于8个村给予其运营机构,每个机构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项目申报要求:对于经区旅游委确定且符合以下部分建设内容的乡村旅游提质升级项目,可申请资金支持(已建成项目或利用其它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除外)。[增加此项内容]

  1.环境景观提升。加强村内环境布置和景观打造,开展绿化美化、墙面粉饰等,打造特色旅游景观,加强乡村民俗文化氛围打造,体现浓郁的民俗风情,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本项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游客服务设施提升。围绕乡村旅游发展,开展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等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本项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发展规划提升。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确定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划落实相关建设内容,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乡村合作组织提升。村内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做好日常检查、人员培训、统一采购等运营管理,同时入社户数不低于20户且占全村经营户总数的80%以上,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客用物品提升。提高经营者接待水平,保持客用物品干净整洁,实现床上用品统一洗涤,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智慧旅游提升。加强民俗户网络宣传力度,能通过多种促销及宣传方式提升自身知名度,实现乡村旅游接待网上营销、免费无线网络覆盖、在线预订等功能,本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7.文旅活动提升。组织开展民俗活动,增加农游结合项目,提高游客参与性,本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申请相关材料(包括镇乡推荐函、村级资金申请表、合同材料等);

  2.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实施进度安排等);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旅游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旅游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科学城管委会筹备办所属企业申请需经科学城管委会筹备办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旅游委。

  (三)区旅游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项目评审标准: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以当年合法发票为准,奖励资金按照合法发票中实际付款进行计算,实际付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对于涉及土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合法发票开具日期;申报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项目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不需要提供付款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旅游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除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旅游 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旅游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旅发[2016]1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旅游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