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办公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及国家互联网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办公计算机按接入网络性质分为政务外网办公计算机、农业专网办公计算机、政务内网办公计算机三类。办公计算机须专网专用,不得交叉使用。
(一)政务外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信息(如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服务等),贴上“上互联网计算机 严禁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绿色标签。此类机器可接入互联网、政务外网。
(二)农业专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不涉及国家秘密、属于内部工作的信息(如文件拟草、领导讲话、内部资料等),贴上“处理内部信息计算机 严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黄色标签。此类机器可以接入农业专网。
(三)政务内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其他工作信息,贴上“涉密计算机 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严禁接入非涉密网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红色标签,按涉密办公计算机管理。此类机器只能单机或在政务内网内使用,不得连接其他网络。
政务内网存储介质必须专网专用,禁止与其他网络终端交叉使用。
第三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终端。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涉密计算机使用的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四条 所有办公计算机,须严格按上述的分类及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凡新购入的机器、存储介质等,必须按以上规定严格进行分类、标识和管理,接入政务内网的设备终端必须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包括以下设备:
(一)计算机终端,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脑一体机等。
(二)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显示器、键盘、鼠标等。
(三)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审处、办公室是厅办公计算机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公计算机的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遵照《广东省农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办公室、党委办负责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安全应用监督检查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应用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实行信息安全责任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安全负领导责任,具体经办(操作、保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党委办,提请对直接责任人及其处室、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党纪、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重大涉密事件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广东省农村信息中心为厅办公计算机网络运维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为每台办公计算机建立网络接入档案,管理分配IP地址,统一规划制定计算机网络接入及访问安全策略。
(二)负责办公计算机接入网络及办公计算机的日常运维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
(三)厅办公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终端的涉密与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办公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终端设备原则上配发给厅内工作人员使用,登记在个人名下,调整调动工作岗位、离职离岗、退休时,按照《广东省农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办公计算机按下列要求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一)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能用于与业务和个人素质提高相关的工作,不得安装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不得存储和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资料、数据,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低俗、有害信息。
(二)不得自行拆卸计算机零部件、卸载预装的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法、盗版以及来历不明的软件。
(三)设置具有一定强度的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当不少于8个字符。关闭不必要的应用、服务、端口,加强终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终端和外围设备属于精密设备,在使用中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应当在符合办公条件的环境中使用,有稳定电源,远离易燃、易爆、腐蚀性和强磁性物品,不得在键盘附近放置水杯、食物等,防止液体流入或异物掉入键盘和机箱。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和外围设备发生硬件损坏、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自行无法修复的故障,应当联系具有维修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修更换,维修内容和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办公计算机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四章 涉密办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专网专用,严禁与非涉密网络和非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和存储介质连接,交叉使用。手机、照相机、MP3媒体播放器等电子载体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必须设置机器启动和系统进入密码,只允许规定的人员使用。严禁将来历不明、功能不清的外单位软件带入本单位计算机上运行。涉密计算机禁止安装使用传真打印一体机,禁止安装使用无线设备(无线键盘、鼠标、无线网卡、蓝牙等)。
第十六条 不得携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涉密计算机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须经处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使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携带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处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的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必须严格遵守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改变用途时,须更换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转让、赠送未经解密处理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农业专网计算机、政务外网(互联网)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数量和划分,必须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进行严格界定。曾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或介质,必须作为涉密机器和涉密存储介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交互、替换使用。
第二十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实行集中保管、使用登记和统一销毁制度。各单位的保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进行保管,并对每次使用人员的姓名、操作内容、使用时间等进行登记。办公室负责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统一销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使用人员要符合涉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和电子载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产设备。
(二)从专门配备的红黑电源插座中取电,且该红黑电源未向任何非涉密设备供电。
(三)显示器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主机与显示器之间加装干扰装置。
(四)涉密计算机终端不得配备蓝牙、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硬件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终端不得通过安装双网隔离卡,共用键盘、鼠标、主板,与非涉密计算机混用。
(六)涉密计算机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七)涉密计算机终端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由使用人员掌握。密码应当不少于8个字符,包括字母和数字,不能使用简单的数字排列、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易于猜测、破解的弱密码。密码应当定期更换,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严禁将密码贴在计算机终端上,或者记载在不保密的媒介上。
(八)涉密打印机不得装有硬盘或其他存储模块,不能具备传真功能。
(九)安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办公场所应当具有良好的防盗设施。涉密场所同时安装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严禁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
第二十三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由省农村信息中心或符合保密资质的机构人员统一安装和升级维护,各使用单位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其他应用软件。
第二十四条 需要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网络向涉密计算机导入文件资料时,实行信息单向导入、单向流动,即只能从非涉密计算机向涉密计算机导入,不能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导入。单向导入时,只能使用光盘,先将非涉密信息拷贝到光盘,经过安全检查确认没有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在涉密计算机上将光盘信息读出,然后物理销毁光盘。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计算机锁定。下班或节假日期间,应关闭设备,锁好门窗,切断电源,涉密存储介质及相关保密设备应放入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发生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办,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造成涉密信息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维修需到本单位信息部门维修。本单位信息部门不能维修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到省国家保密局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作出文字记录。已确认不能维修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八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和涉密打印机达到报废年限,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与新配发、更换设备一起申请)。
(二)使用单位将拟报废设备交省农村信息中心,拆除硬盘并统一集中交到办公室,交由省保密局指定的机构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省农村信息中心应当结合信息安全检查,对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安全检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在全厅通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