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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新方法工作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

发表于:2016-07-30 关注  北京市科技部

  创新方法工作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戈(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科技部组织编写了创新方法工作专项“十三五”实施方案。创新方法工作是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提升科研与企业创新效率与质量的方法研究、工具与平台开发、试点示范以及应用推广。本专项工具性、交叉性、应用性特征鲜明,旨在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促进社会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创新方法,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资源的利用率7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五”期间专项将完善创新方法理论与实践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面向科研创新全过程和企业全创新链进行集成化研究,提出20种以上新的前沿性创新方法与工具;加快推进创新方法工作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建设10个左右国家级创新方法研究和示范应用基地,建成50个高水平的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基地,在1,000家大中型企业和10,000家中小型企业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同时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基地的建设与面向企业服务将向众创空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平台等载体倾斜,研究利于小微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新理论与新方法。

  本专项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2-4年。每个项目可根据实际任务需要下设课题,但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所含单位数不超过10个。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如指南未明确支持项目数,每个申报方向择优支持1-2项。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目标、任务与考核指标。

  本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1.研究开发类

  1.1产业链驱动的小微企业创新方法研究

  从产业链演化及其“社会一技术”系统的角度出发,研究面向产业链的小微企业组织和运行模式演变规律,系统分析并提出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方法;探索产业链驱动的小微企业群多创新方法集成应用的新途径,并在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案例研究与示范应用,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考核指标:形成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方法研究报告;开发相关的软件工具原型,在不同形态的小微企业进行多创新方法集成应用,形成包含30个以上案例的小微企业创新方法应用示范案例报告;申报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开发的软件工具原型支持小微企业申请专利20项;发表论文6篇以上。

  1.2面向“互联网+”的现代服务业创新方法体系构建与应用

        研究面向“互联网+”的服务业创新方法体系,包括商业机会识别、业务模式跨界整合、客户体验交互创新、平台化增值服务以及运行管理等相关创新方法7开发相关工具集,并进行案例研究与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构建面向“互联网+”的服务业创新方法体系,提出3种新的服务业创新方法,并开发相应工具集,建设1个平台,在3家以上企业示范应用,并形成案例报告;发表论文6篇以上。

  1.3制造与服务融合的创新方法集成应用研究

  研究在互联网环境下服务融入制造、产品服务化的机理;针对服务型制造企业,研究制造与服务融合的创新方法、工具集和应用实施方法,编写企业创新方法工作标准规范,开发支撑产品服务系统的创新方法应用平台。

  考核指标:研发5种以上创新方法及工具,提出3种以上集成方法,提出制造与服务融合创新方法集成应用框架体系;编制企业创新方法工作手册,开发支撑产品服务系统的创新方法应用平台,并在1种以上产品服务系统研发中得到应用;提供企业制造与服务融合创新方法实际应用案例5个以上;申报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1.4颠覆式创新方法研究及应用

  研究适合中国国惰的颠覆式创新发生机理、技术动因及经济与社会影响因素,围绕复杂技术简化、商业模式开发、价值网络构建三个方面,研究颠覆式创新方法并开发相应的工具,鼓励以互联网与新业态结合为背景,进行案例应用。

  考核指标: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颠覆式创新理论框架,形成一套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颠覆式创新方法体系,开发相应工具集,在不少于2家企业中开展系统化应用,形成3个以上案例报告,并取得应用成效;发表论文6篇以上。

  2.推广应用类

  2.1区域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与服务基地建设

  结合本区域的现状和经济发展需求,深化创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在创新方法推广的长效机制、服务模式和应用成果等方面实现突破。建立有效的创新方法人才培养和创新方法咨询服务体系;形成本地区优势或特色行业/产业创新方法实施应用路径和方法,形成区域基地特色;支持企业全创新链的多方法集成应用,开展面向企业的定制化服务,取得创新成果:针对创新型企业与行业骨干企业等,解决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实施企业创新方法工作规范7建立企业创新方法应用的长效机制;加强创新方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3推动创新方法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以及众创空间等服务载体中的推广应用;加大创新方法在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创业企业孵化等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考核指标:新培养本地区创新方法培训师与咨询师各20名;建立或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方法公共服务平台,在科技中小企业与创新创业企业中试用,平台实现初步市场化运作;构建基地咨询服务体系,完成30家不同类型企业的咨询服务工作7协助企业应用创新方法解决技术难题30项以上,其中解决本地区优势或特色行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3-5项;建立创新方法与创新创业工作协同运作的机制体制和服务模式,并在2个众创空间或国家高新区进行示范推广与应用成效评估;新培育区域创新方法试点企业10家,其中典型示范企业5家,为企业培养创新方法人才300名,形成数目不少于200项的应用创新方法解决企业技术或管理创新问题的案例集,其中管理创新不少于30项,通过难题解决形成不少于100项的新工艺、新产品或新服务,协助企业形成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150项3其中发明专利100项,每家典型示范企业形成l份至少包含5个以上典型案例的创新方法应用示范报告;出版企业创新方法定制化服务研究与案例集(含成效评估)。

  有关说明:拟支持项目数8-10个,区域基地需联合企业共同申报,地方财政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申报时需有基地建设五年规划,试点示范企业需为新开展创新方法工作的企业。优先支持前期所有项目均一次性通过结题验收且效果良好的省级基地。

  2.2面向复杂产品的系统创新方法集成应用与典型示范

  面向企业内复杂产品的系统创新,开展多种创新方法的集成应用,形成基于创新链的创新方法集与企业实际应用案例;系统分析创新方法辅助解决关键重大技术与管理问题的流程与模式,产生一批新技术和产品(含技术和产品升级),解决一批产品研发、生产组织与管理、产品运行与服务等难题,增强企业产品正向设计、产品升级换代、技术综合服务能力;提出面向行业的多种创新方法集成应用模式,并对本企业应用成效开展绩效评估。

  考核指标:形成1套支持复杂产品系统创新的创新方法集并开发相应工具集;完成复杂产品的系统创新模式研究报告,包括多种创新方法融于复杂典型产品的开发流程、实施手册、保障体系,并形成多种创新方法在1个复杂产品创新链中的应用案例;开发1套多方法集成应用的绩效评估软件系统,在不少于5家企业开展应用示范;解决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与管理、产品运行与服务中的难题30项以上;完成产品研发技术预测、专利破解和布局5项以上。

  有关说明: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共同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I:I。

  2.3面向中国制造20万的创新方法系统性应用研究与示范

  选择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十大重点领域中的行业或产业,针对中国制造2025实施体系建设及增强整体创新能力的需要,在产品创新设计与研发、生产组织和管理、资源效率评估与改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各环节,提出与智能制造等关键方法和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方法,并与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生产设备、管理模式等深入结合,形成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的创新方法体系、应用流程与模式以及支撑方法应用的工具平台,提高企业的市场响应速度和竞争力,在制造企业中应用示范并取得成效。

  考核指标:建立1套完整的与智能制造相结合的创新方法体系、应用流程与模式,形成支撑方法应用的工具平台,并通过l个工业品产品实现上述内容在全创新链上的系统化应用;形成典型案例30项;形成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在不少于3家企业开展应用示范。

  有关说明: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共同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2.4食品安全全链条质量控制的创新方法研究与应用示范

  面向食品行业骨干企业,筛选影响质量安全控制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管理问题,集成应用创新方法予以解决,取得实际应用成效;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链条质量安全控制方法体系,提出相应行业标准建议,并在行业中进行应用示范,实现有效推广。

  考核指标:形成1套全链条质量控制方法体系7在不少于3家食品骨干企业中推广应用,提出行业标准建议3项以上;深度培训食品行业企业不少于50家,应用创新方法解决影响质量安全控制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管理问题50个以上7其中行业骨干企业应用案例不少于10个,并形成案例应用报告。

  有关说明:由食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高校机构等共同申报。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