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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发表于:2016-07-21 关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以及首都知识产权126“工程”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与支持领域及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强的创新型骨干企业,推动首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进一步增强首都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专利示范单位的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为国家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已列入北京市专利试点(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引擎”计划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并形成有效运行机制。

  (三)研发投入力度大,每年的研发投入不低于利润的5%。

  (四)自主研发能力强,企业的专利数量应与其经济规模相匹配,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者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3年盈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北京市同类产品前列。

  (六)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大,管理人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

  (七)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并制定了适合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

  三、示范内容

  (一)鼓励和支持示范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战略相结合,提高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二)帮助示范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库,建立针对行业企业和竞争对手的跟踪机制和信息分析机制,提高其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增强创新的效能。

  (三)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适时组织示范单位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四)引导示范单位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示范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增强示范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帮助示范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引导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合作,专利许可与转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六)指导示范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优惠政策

  凡被认定为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全额资助示范期间应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印刷费;鼓励申请国外专利,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

  (二)对专利数据库项目给予资助,专项用于示范单位建设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三)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

  (四)优先推荐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申报及相关专利产品展示活动。

  五、专利示范单位的申请、认定和复审

  (一)凡符合专利示范单位认定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的评选。

  (二)申报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所属中关村科技园区或各科技园管委会申报。接受申报的单位对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报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利示范单位的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认定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授予“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发放“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已认定的专利示范单位,根据《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评价表》,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并收回铭牌。

  六、时间安排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一次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工作,首批专利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计划认定10家示范单位。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